“投资者保护”案例13—以“回购返利”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
2014年,张某担任某艺术品文化传播公司董事长。该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通过发放传单、召开讲座等方式,以2万元、5万元、10万元价格向不特定人群销售珠宝,承诺客户购买的珠宝将以回购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还本并返利,同时对外谎称公司的藏品升值前景好、返利空间大,珠宝将拿到国外进行参展,会赚取大量参展费用,骗取客户信任。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张某使用诈骗的方法,骗取客户资金合计1800余万元。经鉴定,该公司销售的2万元的珠宝价值200元,销售的5万元的珠宝价值600元,销售的10万元的珠宝价值3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风险提示:一些公司以“回购返利”“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吸引消费者投入资金。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请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增强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防止利益受损。
发布时间:2024-03-15 访问量:5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