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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案例11—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的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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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案例11—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的非法集资

晋中地区某县A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该公司以投资建设养老生态园为名,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许诺高额回报(年化40%的收益率),向有养老需求的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4年4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实际控制人B又伙同他人用C公司名义,继续在该县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公众投资。2014年8月,当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该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3亿元,造成损失2.6亿元,涉及参与集资人员2600余人。2017年法院终审宣判:A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B,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30余名同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风险提示:涉案企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通过租用商铺作为宣传点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许诺高额回报,向老年人群体吸收资金。市处非办郑重提醒: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行承担。广大老年人要时刻提高警惕,守好自己的养老钱,谨防上当受骗。

发布时间:2024-03-15 访问量:5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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